财务处关于停止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01-06浏览次数:614

财务处关于停止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收费收入加强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变更驻苏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02]8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驻苏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方式的补充通知》(苏财综[2004]12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各部属高校停止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隶属关系到财政部申领收费票据。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校使用收费票据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从2004年12月3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已领此类收据的单位请于2005年1月1日至15日统一到财务处进行核销。对已预开收据而款项尚未到的款项,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各单位统一汇总,加盖公章后交财务处冻结相应资金(格式见附件)。

二、 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由财政部监制的《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该种收据使用的具体范围为:学费、住宿费、委培费、培训费、跟班重修费、报名考试费。

三、 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由财政部监制的《中央单位统一银钱收据》。该类收据使用的具体范围为:省外的财政性拨款(含省外的纵向科研拨款)。

四、 各单位继续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该种票据使用的具体范围为: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暂存、暂付款项、分摊代办费、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等业务。例如:省内拨款(含省内纵向科研拨款)、学生教材费(销售书等除外)、会务费、代收水电费等。各部门领用该类票据继续按《东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办理。

五、 各单位应对内提供的服务性收费,例如:复印费、档案保管等、学报(杂志)发表费等、售礼品(书、材料)等。按《东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领取《校内收据》。

六、 各单位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开具财政监制的各类《收费票据》,应使用《税务发票》。

七、 各单位接受捐赠款不得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取消《关于接受捐赠使用票据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校通知[2002]96号)

八、 各类研究会(学会)学校不再提供各类收据。已领《收费票据》的单位请于05年1月1日 ---15日到财务处核销。(按规定:经民政批准成立的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经省教育厅批准注册的到直接到省财政厅领取。)

九、 《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中央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税务发票》(除已实行委派会计单位外)统一在财务处(丁家桥财务二科设开票点)开具。希望各单位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对违反票据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 务 处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